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4〕23 号)、《广东省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4-2024 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24〕632)、《广东省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24〕69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24〕96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东发改〔2024〕492 号)等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三条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动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25%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舞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不低于总停车位 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