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张某于 2000 年 3 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 5 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 8 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 15 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 年 1 月该企业解散。2024 年 5 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 15 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15 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 2024 年 1 月届满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 28 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和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B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