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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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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 版,2024 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进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法律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 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第三条 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第四条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第五条 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 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采纳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 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第六条 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第七条 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根据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 20(含)至 6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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