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社团财务管理,确保社团管理运营的资产(以下简称社团资产)安全、完整,增强社团服务能力,促进社团健康进展,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社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社会团体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主管的各类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学会、讨论会等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社团年度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社团资产管理,确保社团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团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控
第四条 社团财务管理是社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会部负责社团财务监管工作,法律规范社团财务管理行为
第五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收支活动和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社团的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第七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社团,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社团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