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风系统设计施工法律规范法律规范 2024—04—20 12:00 阅读 52 评论 3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节 一般规定1
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体规划、建筑和通等方面实行有效的治理措施
2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纳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
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纳全面排风
3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纳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纳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纳屋顶通风机进行全面排风
4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能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聚并积聚粉尘时;4、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要最大的空气量计算
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7 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各有关的专业标准执行
8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局部排风或全面换气
9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执行
第二节 自然通风2
1 消除建筑物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