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进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进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进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进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进展专项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法律规范促进服务业进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舞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进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
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舞创新
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进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对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对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对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进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进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奖励、贷款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