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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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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24〕230 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二)突出重点。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舞地方积极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五)强化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优势,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全面监管.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纳因素法,根据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各地区当年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计划数,加(减)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计算。前款中所称上年度超额(未)实施数,根据各地区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完成数,减去上年度计划任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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