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4]50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 4 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 1 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