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2024 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24〕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第三条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 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根据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 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 3 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 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 4 年 6 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 4 年 10 月底前完成。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四条 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4);(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24)。第五条 造林小班面积核实标准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