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法律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中央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水利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第三条 中央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中央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中央物资购置、补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第二章 储备定额、品种第五条 中央物资储备定额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根据全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储备定额的调整,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后报国家防总批准。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第七条 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三章 储备管理第八条 物资储备由水利部或已授权的代储单位与仓库签订代储合同。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储备管理,其职责:(一)制定储备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和仓库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定期检查中央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三)监督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四)负责中央物资的调用管理;(五)负责调出的中央物资按期归还和补充;(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中央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第十条 代储单位负责协助水利部做好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一)负责中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二)负责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三)负责组织协调紧急调运中央物资工作;(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