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育,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进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进展的规划分别根据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进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申报审批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讨论方向应面对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讨论领域属于我校急需进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进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进展和人才培育,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进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讨论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讨论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 2 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四)科研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成员(含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讨论人员(含专职科研人员)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 4 人,理工、医科科研机构一般不少于 8 人,原则上一个人作为成员(含负责人)参加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最多 2 个.(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规定详见附则第二十五条)、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