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章 所得税第一节 计税基础与临时性差异三、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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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球球:1154798154(一)估计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估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估计负债
假如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估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 0
【教材例 16—7】甲公司 20×8 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 3 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 8 000 000 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估计负债,当年度发生保修支出 2 000 000 元,估计负债的期末余额为 6 000 000 元
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分析:该项估计负债在甲公司 20×8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为 6 000 000 元该项估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6 000 000-6 000 000=0(元)因其他事项确认的估计负债,应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
某些情况下某些事项确认的估计负债,假如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根据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 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教材例 16—8】20×9 年 10 月 5 日甲公司为乙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乙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被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12 月 31 日,该案件尚未结案
甲公司估计很可能履行的担保责任为 3 000 000 元
假定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