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技术政策、法律规范和临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临海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各类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法律规范。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确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控制性详规规定的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第五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 500 平方米,新区小于 800 平方米;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建建设用地小于2000 平方米,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南北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侧间距图示 南 南 南 南 南 南建筑间距≥南侧建筑高度的1。12H。旧城区1.0H≥南侧(东)侧建筑高度的 0。8H(旧城区不少于0.7H≥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且符合消防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交角小于等于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