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税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于 2024年 7 月和 8 月就同一套房屋签订二份买卖合同,将房屋价格分别定为27 万元和 55 万元
价格 55 万元的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 2008 年 8月 31 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 27 万元,在原告收到预付款 2 日内将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 28 万元房款在 2024 年 3 月底付清
该合同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 27 万的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
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 45 万元房款,尚欠 10 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付款
于是原告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 10 万
被告杜某则辩称,双方虽然订立了两份合同,但双方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 27 万元的合同申报的,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而房价为 55 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获有关部门登记批准,因而无效,现原告已得到 45 万元,其中 18 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焦点问题: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与杜某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哪一个是有效的
律师观点:假如第一个合同是有效的,则房款的价格是 27 万元,被告不仅不应该支付给原告 10 万元,而且应该追回原告 18 万元的不当得利
假如是第二个合同是有效的,则被告应该支付余款 10 万元
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是登记是否是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同时还按涉及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登记是否是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 首先应该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的意思是指当事人就某件特定的事项自愿达成合意,只要双方当时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既已成立;从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是盖章就可以证明双方意思已经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既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