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法律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275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业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凡在乌鲁木齐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指导标准法律规范律师服务费用收取工作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酬劳
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酬劳、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实行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标准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则根据政府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第六条 本指导标准所涉收费标准作为乌鲁木齐市律师业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项目及本指导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一)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二)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三)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委托法律事务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业务水平状况;(四)所在地经济进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律师的社会信誉、职称级别和工作水平;(七)案件标的价值金额的大小;(八)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八条 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