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造干净、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办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须仔细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集镇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管分离、分类执法原则; (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服从管理,不得阻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委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持临街建筑物的干净、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 第八条 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九条 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 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须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干净、美观、无锈蚀.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新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新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须根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制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行亮化。集镇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根据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进行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 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 第十五条 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 第十六条 临街门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干净美观.标牌法律规范,无缺字、漏字,用字法律规范;店内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