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纪委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适应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新要求,进一步促进乡镇纪委更好地聚焦主业主责,突出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着力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工作的意见》(X 纪发〔2024〕9 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乡镇纪委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内容由平常检查考核、工作实绩考核、民主评议三部分组成
实行百分制考核,基础总分 100 分,其中平常检查考核占20%,工作实绩考核分值占 60%,民主评议分值占 20%
加减分在总得分基础上考核,加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减分不限
(一)平常检查考核(20 分)根据区委督查组对乡镇半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打分情况以及沙坡头区纪委专项督查情况赋分,根据 20 分进行折算
(二)工作实绩考核(60 分)1
仔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15 分)(1)乡镇纪委在 XXX 区纪委和乡镇党委领导下,严格根据“三转"要求,执行市委“五个不直接参加"等规定,清理和退出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工作,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心放在监督执纪问责上
(2)督促协助乡镇党委严格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仔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仔细履行“一岗双责”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向乡镇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和建议
(3)协助乡镇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中心、站(室)完成好牵头和协办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4)乡镇纪委每半年、年底向乡镇党委、区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每年向乡镇机关干部、村“两委"负责人和村监会成员通报一次本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乡镇纪委年底前召开一次述职述责述廉会,有计划地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中心、站(室)主要负责人、村“两委”负责人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