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法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青岛************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李沧区**路**号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张三 3706**19******5528 货币 **万元 20**年**月**日李四 3702**19******2025 货币 **万元 20**年**月**日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