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股 东第三章 股东会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六章 公司财务与会计第七章 公司的终止事宜与清算办法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第九章 附 则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进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 安康 市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五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4、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5、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九条 公司股东负有以下义务:1、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办理设立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公司章程;5、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6、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进展;7、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股东姓名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合计金额占总款%第十一条 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