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进展的需要,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 年 7 月 21 日)及有关政策,结合二连浩特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格和条件第一条 学生资格1、来二连浩特市学习的外国学生应是适龄学生,身体健康,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
2、外国学生一般指父母在我市常住的外国学生;若父母不是在我市常住,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我市常住的外国人或有二连浩特市户籍的中国公民作为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也可由外国领事馆进行监护担保
第二条 学校资格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为经市教育局批准的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质的全日制中小学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教学条件1、外国学生的教学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大纲组织实施
2、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有固定的教室和必要的实验室、实验设备
有图书馆和阅览室,能提供兼顾外国学生要求的图书资料
第四条 师资条件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教学人员
从事教学的老师中高级职务须占一定比例
2、专职对外汉语老师应取得国家汉语教学老师资格证书
兼职对外汉语老师在语言、文学、外语等方面应达到专职对外汉语老师的水平
第五条 管理条件1、接收外国学生的学校要有指定的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外国学生事务
学校领导有专人分工负责外国学生工作
管理人员应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并应熟悉涉外法规
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2、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包括招收学生、学籍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签证管理等
外国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应组织他们学习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外国学生手册》,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制度
3、要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的涉外工作人员应进行外事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