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5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24〕10 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24〕8 号)精神,为切实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加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进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省级农业、进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进展出谋划策,共同讨论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法律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沟通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讨论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示范社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亮,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 90%以上. 2。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社成员在 100 名以上、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3。章程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