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5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1 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0 号公布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进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 3—6 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 3-6 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进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 鼓舞、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进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进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进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进展民办学前教育,鼓舞进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进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老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第九条 下列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