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下简称小㈡型)项目管理,法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发《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㈡型项目是指在我省辖区内列入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
重点小㈡型项目,是指列入中央重点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一般小㈡型项目,是指除重点小㈡型项目以外,列入规划的其余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小㈡型项目根据“中央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州(市)政府负完全责任、县级具体实施,确保除险”的原则限期完成
第四条 小㈡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程、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
小㈡型项目严格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五条 小㈡型项目实行责任制,逐级落实
根据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级项目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行业指导;制定项目工程管理的技术法律规范等
二、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完全责任
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州(市)水利(务)局:为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审批、验收等组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并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州(市)资金配套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总责
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利(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建设实施
完成项目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组建项目法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