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二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已经 2005 年 9 月 8 日云南省建设厅第 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审查机构及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