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营、保护和监督。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水池、水窖等.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法规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另有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加的原则。 水资源属于国家,水利工程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与运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环境保护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营、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舞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更新改造运营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 鼓舞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水利工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根据下列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㈠型水利工程及重大引调水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大㈡型水利工程由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四)跨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