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法律规范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经营单位任用(聘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食品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二)食品经营单位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三)食品经营单位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第四条 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食品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 1 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公开公平、随机高效原则.第八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鼓舞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第十条 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数据库,并录入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管网平台。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第十一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