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职能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加强监督和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审批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并组织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制度、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物价部门根据规定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对预算外资金的存取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征收基金等行为有权抵制、申诉或者检举。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