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修缮工程包含: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及其相关的服务;校园公共设施零星维修及其相关的服务。第三条 修缮工程采购通常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采纳其它采购方式组织招标。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修缮工程、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修缮工程以及学校安排的特别工程及配套货物、服务由基建处采纳招标方式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相关规定实施.第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修缮工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实施。第六条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修缮工程采购须严格根据程序向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第七条 根据政府对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要求,修缮工程必须采购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第二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基建处向云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申报公开招标,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第九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并落实经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批准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中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合同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3000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