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 号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根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实行“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