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开展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素养,促进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进展,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134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并给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和中央企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法律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负责建立交通行业技能人才库.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八)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讨论与咨询服务。 (九)组织推动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