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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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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众人力资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南京人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惠众人力资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法定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缴付(万元) 分期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最终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每年一次定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 3 日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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