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产权归属问题 人防工程大致可分为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和超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比如说,小区内两幢高层建筑应当修建 “满堂红" 人防工程,但开发商不光在高楼下面修建了地下负一层、负二层两层人防工程,还在两幢楼之间的绿地之下也修建了人防工程,将高楼下的人防工程连成一体。若负二层防空地下室属于依法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则多修的负一层防空地下室和绿地下多建的人防工程就是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再如小区全部是多层建筑,按国家规定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 4%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开发商共修建了 6%的人防工程,则超出的 2%即为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 所以依法义务修建人防工程与超义务修建人防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分别适用《人防法》第 4 条规定和第 5 条规定,依法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使用、受益权(用益物权)归投资者所有,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超义务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能否就可以直接认定归投资者所有呢?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尤其是商品房小区)在政府进行规划审批时,都设定了专门的平常使用的规划用途,如停车场、贮藏室、小区会所等等,往往正是因为平常使用上存在较高的经济价值,才成为多方争议的焦点,成为目前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第一、对于义务内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其平常用途可能根据规划用途用作小区停车场或其他,亦称其平常用途在规划时就已经设定好了,在一般情况下是由人防办和规划局审定通过的.《人防法》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第 20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常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26 条“国家鼓舞平常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常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根据规划许可的有关内容,人防工程因为平常使用的规划用途,其使用权已经确定给了特定对象,或由小区业主作为公共的配套设施共同使用,或由某一特定使用人使用该人防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某项特定服务.根据《人防法》25 条之规定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应当领取《人防工程平常使用证》,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并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还要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此可见,虽然小区内配套的人防工程使用人取得了平常使用人防工程并因此享有经营或收益的权利,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支付人防工程使用费,同时根据《人防工程使用合同》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