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24]161 号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纲要(2024—2024 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 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9〕49 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4〕82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讨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讨论机构人员的工资,讨论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讨论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主要财税政策 第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讨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五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 年内结转抵扣
第六条 允许企业加速讨论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讨论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