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2024 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尤其是一线城市及二线城市房屋价格呈一路攀升之势,由此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问题也已屡见不鲜
在买卖双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信赖基础或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势在必行
因而,何时行使解除权对权利人至关重要
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视角,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重点对此进行解读分析,以期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典型案例 2024 年 7 月 20 日,甲女士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某市地区的两间商铺
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女士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根据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024 年 4月 30 日,甲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 60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
房地产公司立即退还房款 38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4000 元
法院以甲女士行使解除权已超过一年,裁判不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一)《合同法》中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享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但解除权不应无限期行使,否则可能会出现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合同处于不稳定的情形,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难以预期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权利状态的稳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一款适用于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解除期限的情形,而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的补充,规定了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的情形下解除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此处的“合理期限”如何衡量
以何种标准评定
《合同法》并没有细化
(二)司法解释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细化 《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