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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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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22 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已于 1992 年 11 月 6 日经第 17 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进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进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六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七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根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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