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 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24 年 10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2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法律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持燃气科学技术讨论,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进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