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有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根据、原则及应注意事项: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省高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用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重要法律根据
二、停窝工损失范围、计算根据及原则
(一)直接损失1、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
例如: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长;退场时已加工完毕待安装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止损的材料费用等
计算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材料采购协议、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工或撤场时的详细数量可由双方当事人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用政府公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计算原则: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协议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计取(也可结合协议约定主张利润)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
如: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用费用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临时活动房租赁费用
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协议索赔
计算根据:周转材料或设备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波及违约金及赔偿的计算
租金损失原则可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行询价确定;如为自有设备,可套定额进行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方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