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途停工或退场时,有关停工、窝工损失计算根据、原则及应注意事项:一、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省高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停工、窝工损失的计算均无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用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导致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此应系主张停窝工损失的重要法律根据.二、停窝工损失范围、计算根据及原则.(一)直接损失1、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例如:停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长;退场时已加工完毕待安装材料费用、已采购无法退货止损的材料费用等。计算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材料采购协议、材料采购价款的付款凭证、收货或者发货凭证、材料进场验收凭证;停工或撤场时的详细数量可由双方当事人清点确认;对价格有争议的可采用政府公布的信息价或由鉴定机构询价确认。计算原则:材料价格变动幅度×材料数量计算材差;成品材料价格结合协议约定在成本基础上计算人工费、税金等费用后核价;已采购材料价格按照采购价格计取(也可结合协议约定主张利润)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如:停工期间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梯、起重机、搅拌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等;钢管、扣件等周转材料延期使用费用损失;机具安全防护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的费用;临时活动房租赁费用.解约退场的,前述机械设备如为租赁,还应考虑提前退场导致的解除协议索赔.计算根据:周转材料或设备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如提前解约还波及违约金及赔偿的计算.租金损失原则可以租赁协议约定为准,也可由鉴定机构进行询价确定;如为自有设备,可套定额进行量化或通过计算折旧的方式计算损失,但应提供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证实其价值.计算措施:根据施工协议约定或承包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或者定额规定确定单价,乘以停工天数计算损失;协议解除损失以实际发生额为限。3、停工期间施工现场工人工资、后勤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工人提前退场而支出的遣散费用。计算根据:施工现场工人及后勤、管理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记录(单方制作的电子稿几无证明效力,最佳是电子支付记录或有工人领款签名的发放记录)。有关有关人员与否在岗问题的证明,可提供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人名单、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