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如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深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增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措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凡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目前本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般中小学在职教师(如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和承认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如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讲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刊登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高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种周期,第一种周期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来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毕不少于 360 学分且每年不少于 48 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 240 学分的全员培训,市、县(区)提供不少于 60 学分的面对面培训;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承认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合计登记不超过120 学分;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第二章 计算措施和原则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和承认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毕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根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 1 小时为 1 课时,1 课时计算 1 学分。结业证中书既有课时又有学分规定的以学分计算。 第六条 参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行和承认的学术汇报会、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等,凭有关证明材料,按每天 1 学分计算。第七条 在县级以上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参与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结对帮扶、教育志愿者、下乡送教等义务支教活动,按规定完毕工作任务的;均可按其承担的培训课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第八条 在县级以上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称号的,可按增长该项目四分之一课时数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第九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岗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