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有关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措施》的告知国人部发[]9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状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第一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如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有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详细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行,并协商确定详细职责分工。第二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第三条 资格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 个科目的考试均为 2.5 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 3 个小时。第四条 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如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 12 月 31 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 个科目,只参与《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 个科目的考试。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种周期的滚动管理措施,参与所有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持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种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第七条 参与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与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与考试。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