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调剂管理制度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资格应在药学部门备案。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要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在更换签名或签章后要及时将旧印模销毁。 3。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 处方调配、审核、核对、发药岗位不得少于两人操作,特别情况单人值班时,应按两人调剂岗位的 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字。 5。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6. 药师要根据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仔细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根据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7。 药师要仔细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楚、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8. 药师要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9。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根据有关规定报告. 10。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1。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要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法律规范》(国中医药发[2024]11 号)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要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12.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要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3。 药师要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