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包备案合同和执行合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其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阳合同”就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阴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私下签订的用于实际执行的未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这个提法首先它是不合法的,但是为什么目前“阴阳合同”却普遍存在尤其是民营企业,并且还屡禁不止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得用理性的思维来分析
一个事物它能普遍存在说明它有存在的条件、土壤
那么“阴合同”存在的条件和土壤又是什么呢
“阳合同”又有那些不适合的条件、土壤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请先看看下面几个事实:1
“阴阳合同”是在《招标投标法》实施之后出现的;2
发包人性质与出现阴阳合同的比例关系发包人性质机 关 、 国 有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的比例≤2%≤20%≤10%≥95%我们再来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阴合同”存在的条件、土壤,“阳合同”那些不适合的土壤:1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投资或单项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具体的条款我就不摘抄了,招标投标法有详细的条文规定)注意,《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区分投资主体,不管是国家投资,还是个人投资,完全是一刀切
要知道搞招投标是要花钱的,关键是这套流程是要花时间的
“阳合同”并不能让合同双方满意,特别是发包方,有些条款是不能写进“阳合同”中去的,写了就是违法、违规的,所以只好另外搞一个阴合同
例如:发包方为防止投标人串标、围标、抬标往往要求投标人让利、降点,这种让利、降点行为假如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很可能被评为“低于企业成本"而被废标,所以就双方只能以“阴合同”的形式规避;发包方为了防止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投标人中标,往往会要求投标人交数目可观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