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实施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 理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备案行为法律规范、合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总局 令 80 号)第四十五条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 (总局令 79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加工备案是指委托加工实施食品、 食品相 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企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企业 (含个体 经营者)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 经营范围应 经营范围 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二)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加工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一式三份;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三份; (三)委托企业(委托企业为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时)和被委托 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四)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三份/套. 被委托企业应提供复印件的原件以便确认,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 位公章。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应使用 A4 纸。 第五条企业双方应签订有效的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 且委托加工 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 品种、规格型号。 第六条委托加工合同须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 该期限应当在被委 托方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之内. 第七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 应符合产业政策 有关要求。第八条采纳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已纳入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市 场准入管理产品的,委托双方生产前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相 关产品) 、市级(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 5 日 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 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 托方)进行生产,企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