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制度为逐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养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的遵守安全法律、规程及政策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安全教育制度。一、广泛开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阔职上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常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1、把《建筑安装上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对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记入技术档案.2、项目部每两一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以本次安全检查为主要内容)。3、班组长对本组人员进行班前教育。三、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学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四、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及起重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别上种,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技术考核后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两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五、采纳新技术、新上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六、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安全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及考核,以提高其安全管理素养,具体要求参见《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贵州省冶建港澳广场项目部二 00 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建筑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 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