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三 方 监 管 协 议 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甲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乙方(安全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银行): 哈尔滨银行牡丹江分行 地址: 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街 607 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于德军 丙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发[2024]11 号规定,(以下简称“甲方”)、 哈尔滨银行牡丹江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该账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信用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第三条 工程中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内。第四条 甲方在从专用账户支取安全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先向丙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丙方根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乙方申请支取。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账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甲方的基本账户或其项目账户。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未及时向甲方专用账户存入安全施工措施费,由丙方负责监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备案)手续。第七条 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安全施工措施费存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第八条 乙方要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甲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丙方报告。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第十条 丙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利用专用账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丙方可撤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