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公司、厂、区域经理部,下同)和直属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督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记录备查,挂牌督察.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各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班组、项目部(车间)、分公司(厂)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有书面记录备查,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第八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舞、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开展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第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切实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排查、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