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首次发布,2024 年 7 月 29 日进行修订,自 2024 年 1 月 13 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 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发的行政法令、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行政命令或下发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2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 202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2024 年 7 月 29 日修改情况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2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7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严格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