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7 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4)、《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宜市建[2024]31 号),鼓舞建筑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法律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创优、评优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项.申报安全文明施工的项目应达到宜昌市先进水平。参加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本着企业自愿,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原则。第三条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奖每年评选一次,评审工作安排在每年 12月底进行,评审工作由宜昌市建筑协会统一组织。第四条成立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宜昌市建筑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手续齐备,达到以下规模,并于当年竣工的新建工程均可申报。1、城区建筑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5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2、县市区建筑面积在 4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工程;3、2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4、4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5、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上的钢构、玻璃幕墙等等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6、工程造价 1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对申报项目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安全文明施工水准较高且具有突出特色的工程项目,可破格申报。第六条 为鼓舞参加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除总承包单位外,一项工程允许有不多于 2 个施工企业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加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2、完成的工程内容在改工程中具有重要的使用功能或对工程整体观感具有重要作用,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 20%以上且不少于 500 万元;3、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公司管理或监理的工程;2、因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