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法律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开业务开发或操作过程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客户逾期付款、到期不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的风险.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或个人。第四条 财务部与法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业务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制度制定的参考.第五条 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客户服务部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第六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股东构成、经营管理者、开业时间;2. 客户基本经营状况,包括企业人员规模、销售能力、进展潜力;3. 交易现状,客户的企业形象、声誉、信用状况;4. 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包括合作时间、服务人数、服务种类;5. 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6. 其他需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1. 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2. 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3. 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4. 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5. 委托中介机构调查;6. 其他。第八条 客户信用调查完毕,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业务开发人员或客服人员平常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第九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十条 客户信用等级分 A、B、C 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第十一条 客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评为信用 A 级客户: (1) 委托服务的人数 500 人以上,信誉高、资金雄厚; (2) 过去 2 年内与公司合作没有发生欠款和其他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 2 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客户,应评为信用 B 级客户: (1) 委托服务人数 100—500 人,信誉一般、资金实力一般; (2) 过去 2 年内与公司合作发生过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