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C 室外工程的划分14 室外工程 14。1 一般规定14.1。1 室外设施单位工程由道路、边坡子单位工程组成,道路子单位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人行地道、挡土墙、附属构筑物等分部工程;边坡子单位工程包括土石方、挡土墙、支护等分部工程。14。1.2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14.1。3 室外设施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14。1.4 室外设施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根据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有关章节的规定进行检(试)验。14。2 道路工程14.2。1 道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可根据现行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法律规范》 CJJ1 及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14.2。2 道路工程资料的核查办法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14。2。3 道路工程资料的的核定可按现行标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135 的有关规定执行.14。3 边坡工程14.3。1 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 边坡子单位工程验收应根据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 边坡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6)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7)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检测报告;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14.3.2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查可根据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 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5033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2 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4 中有关规定进行。14。3。3 边坡工程资料的核定可根据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标准《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