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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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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 2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 5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1 月 8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8 号公布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造干净、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根据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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